单位: | 广东省盐业协会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18号 |
电话: | 020-83776085(秘书处) |
联系人: | 何敏瑜(会员服务部) |
传真: | 020-83877376 |
邮箱: | gdsia71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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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盐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盐业协会(Guangdong Sal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D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盐行业的生产、运销、包装、贸易、科研等单位,盐资源开发企业、用盐企业以及相关产业业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所有制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国家、社会、群众、行业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及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确保盐行业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以下活动: (一) 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市场趋势,研究盐行业及相关产业改革发展、结构调整以及产业政策等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编制我省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方案; (三) 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争议; (四)制定行规行约,加强会员、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防止损害国家、消费者和行业、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参与行业性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 (八)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组织的业务联系,开展国内、国际和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推广与交流; (九) 发布市场信息,办好专业刊物及协会内部刊物; (十)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以及 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社会团体和本会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广东省盐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盐行业或相关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从事涉盐或相关产业业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会员证(或牌匾),同时在本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主要发起单位及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万元; (二)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个别特殊情况或经济困难企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适当减免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会员数量少于200个时,召开会员大会。当会员数量达到200个或以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提议对会员的处分与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但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说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部分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委员人数为副理事长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除第八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副理事长经理事会授权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增补常务理事会委员,须经理事会选举或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或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或协会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变更、撤并或注册,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日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经2013年5月7日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2017年1月9日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再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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